在未详列家电
使用权责划分于
租赁协议中的情况下,倘若租客并非蓄意致使家电有所损毁,该等维修成本应该交付至房东来处理。而当租赁者遵循既定方式或依据租赁物品之实质性特性对其进行使用时,若因此导致租赁财物受损,则无需承担任何
损害赔偿责任。除上述情况外,
出租人同样须遵守租赁物的维护修复职责,然而在双方另就相关事宜单独约定的前提下,可以排除前述规定。因此,若在
房屋租赁期内发生家电破损事故,首先要明确所坏陷之电器是否归属
承租人所有。若是,那么应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维修;反之若非归属于承租人,则维修责任当然地落到出租人的头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