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构成
职务侵占罪所应承担的
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与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保持一致。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依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若经初步调查确信其有
羁押必要、且可能涉嫌构成其他严
重犯罪需进一步侦查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捕申请的时间则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日。
此外,对于上述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捕申请的时间还可再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职务侵占罪的
拘留期限理论上最长可达到三十七日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