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待委托人为其服务的过程中,
律师有权向
当事人阐述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帮助他们深入理解案件的真实状况、明确自身的
诉讼需求,同时也能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建议与
代理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在执行业务活动期间,必须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所获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严禁泄露当事人的
个人隐私。因此,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确保案件信息不被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持前款规定证件以外的其他证件要求会见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许可。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应当及时转交,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