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
保证金方式等待审判过程中的阶段中
自动投案,往往无法视作属于
自首范畴之内。因为自首所涉及的情况,普遍是在
犯罪行为还没有被发现或者尚未受到
强制措施限制时
主动投案。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中,倘若
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试图逃避侦查,随后又主动返回并接受调查,这种情况或许可以被视为对原有的强制措施的积极配合,但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自首。对于此类问题的具体判断,必须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