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屡次实施故意破坏财产行为且所涉价值微薄的情况,亦存在司法审判结果判处相应
刑罚的可能性,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有关故意侵害财产罪的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明确意图故意损毁公共或
私人财产的前提下,倘若其行为已经实施多次(共计超过三次)便足以构成
刑事案件立案与判决的标准,至于是否涉及数额限制则未作出具体规定。即便是故意毁坏行为实施三次,但所涉
财产损害价值较低者,仍然存在被判处刑罚的风险。
此外,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如果发案情况涉及以下任意情形之一者,司法机关均应予以严肃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故意毁坏他人财富价值总额须高达五千元人民币;
其次,
犯罪行为人可能曾经三次以上恶意损毁他人财产;
第三,有
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曾纠集三名及以上人员公开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
最后,如果该类
犯罪还存在其他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等同类情况,应予以同等
处罚和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