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子女在
继承财产时由何者代为管理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分为如下的两种情况:
首先,若未成年子女在得到
财产继承权益后,通常会由他们的
法定监护人即父母代为管理这些遗产;
其次,若发生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过世或其已无法履行
监护职责等特殊情形,那么可能就需要其他亲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担任新的
监护人,并负责妥善保管、使用该笔遗产。
另外,
遗嘱订立者有权委任一位遗产管理者或者
遗嘱执行人来代表未成年子女去管理他们应得的财产。经过对孩子自身需求和成长阶段的评估,遗产管理者或遗嘱执行人可以合理地安排财产的分配和运用,以确保孩子们的合法权益。这同样适用于上述提到的两种代管情形,在任何情况下,由监护人或其他人员所创造出的收益或权益都应当归属到未成年子女本身,不能被任何形式的侵占或挪动。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除非为了
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否则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
个人财产。
《
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