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项资金,通常特指为特定项目所专用的资金,其使用范围仅限于预先设定的领域,不得擅自变更或挪作他用。在企业和组织中,工作人员如果
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用到个人或借贷给他人,且
数额较大(大于等于三个月未还款额)、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从事盈利活动或实施
违法行为的,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若该行为
情节严重(例如
挪用资金金额特别庞大,或者数额较大且未能如数归还),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