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土地补偿费理当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
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贴费用则应归属于其所有权人所有。对于征用土地所需的
安置补助费,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决不能出现擅自
挪作他用的行为。若需安置的相关人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排的,那么该安置补助费就应当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由他们行使自主权进行管理与使用;若是由其他单位承担安置责任的话,则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便应当送达给安置单位;而如果无需统一安置的话,安置补助费便可以发放至相关人员手中,或是获得被安置人员的充分认可之后再行用于支付他们的保险费用。各地的市、县级以及乡镇级人民政府都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