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住户应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所明示之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即便房屋并未入住,亦需缴纳
物业费,然而部分州市在相关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空置房屋可予以减免。就此问题,业主可与物业公司展开充分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之协议皆属合法有效。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业主有义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之义务。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使用人负责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则按双方意愿执行,而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负有无条件的
连带责任人之责。对于已经建成但尚未销售或移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
其次,若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业主限期内完成补缴,
逾期还未付款者,物业公司有权依法诉诸于人
民法院。在此须特别强调,物业服务人员严禁采取停电、断水、停暖、中断煤气供应等强制手段来催交物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