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
债务未得到完全偿还,根据相关
法规,其超过
抵押物价值的部分应由
债务人承担。当涉及到
抵押财产的处理时(包括折价出售或公开拍卖),所获得的收益将首先用于向
抵押权人支付优先
赔偿金。
然而,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债务,则剩余部分将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此外,若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务,那么在清偿所有
欠款后,
抵押人有权要求返还多余的款项。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