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取保候审阶段结束之际,若此案尚无定论且未完全尾声,警察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法律机构,仍保留着
传唤罪犯或被告人出庭接受问询与核实的权利。这主要缘于取保候审仅是一种临时性的
诉讼强制手段,并不能代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已经画上句号。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仍然拥有对相关涉案人进行传唤与质询的必要权能。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