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反诉活动必须建立在原有本诉的基础之上。反诉与本诉二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互为依存,若是没有本诉作为前提,反诉便无法产生。对反诉程序而言,其仅能由本诉的被告方提出,换言之,反诉的被告方必须是原诉的原告,而反诉的原告方则必须是原诉的被告,除此之外,任何其他
诉讼参与人员及案外人皆无权发起反诉。
2、反诉必须在本诉已经正式启动之后,且在人
民法院宣告裁判结果之前或调解书尚未送达至各方
当事人手中之时提出,同时,反诉与本诉必须归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的
管辖范围之内。
3、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存在实质性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反诉与本诉的
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必须源于同一事实或同一
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依法发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
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