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确保保障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与公正公平,
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存入由公安机关专属支配的银行专设帐户之中。
2.在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
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中,应当责令相关
当事人提供
担保人或是自愿缴纳
保证金作为保障。
3.若取保候审人无法提供担保人时,则需主动缴纳保证金以示其诚意与决心;
同时,如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相应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但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