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一类
法律强制措施,该举措旨在赋予
涉嫌犯罪之人或被告人无需被
羁押于监管场所之中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如下各项条件者,才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
1.认定其无法实施
犯罪行为,亦无可能通过非法手段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
2.被判定患有重度疾病,丧失自理能力;
3.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4.为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唯一
抚养者;
5.鉴于案件的特殊性质或出于办案之实际需求,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更为适宜。
然而,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例如擅
自离境、
销毁证据等,司法机构有权依法决定将其重新收监。
至于重新收监的期限,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