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年仅14岁的男孩所实施的
抢劫行为,因其尚未到达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界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相关规定,无需对其实施
刑事责任追究。
然而,为预防该男孩再度发生
违法犯罪行为,仍需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采取有力的其他措施,例如加强培养和矫正等方面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