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因
刑事犯罪所产生的附带
民事赔偿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受害者便无法再次就此发起
民事诉讼;
(2)鉴于已作出的
赔偿行为,这无疑表明
当事人已经切实履行了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若在此基础上再度提
起诉讼,将明显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基本民事诉讼原则;
(3)倘若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结果感到不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
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而对于超过上诉期限的情况,则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法院申请启动
再审程序。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
申请再审,但人
民法院准许
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