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在履行
刑事诉讼职能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预防性控制手段,旨在防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司法机关的追捕,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以及维护社会
公共安全。在行使刑事拘留权力的过程中,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派遣专门的工作人员实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
被拘留者进行拘禁,并在
拘留结束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审讯,向其明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同时,被拘留者也必须严格遵守拘留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拘留场所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