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均具备相应的期限,且两者分别不得超出十二个月以及六个月之久。在此过程中,倘若出现了不应再对其进行
刑事追责的情况,抑或是取保候审的时限已至,便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这就意味着,在取保候审的环节上,若情况有所改变或者期限已经达到,那么解除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便会存在,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一定会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
逮捕。逮捕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通常在
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予以执行,而非在取保候审的环节上。因此,是否需要逮捕则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
侦查机关的决策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