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取保候审事项之后的开庭日期并无任何固定的法律规定加以约束,主要视乎案件的独特性质以及相关司法机构的审理进展而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虽并未直接明确指出取保候审结束后应在何种期限内召开庭审,然而却规定了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应在其所负责的职权范围之内,依据
法规流程公正快捷地开展侦查、
起诉及审判工作。因此,一旦涉案事件进入到审判环节,法院将尽速安排庭审事宜,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同时也能
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