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质物
有效期届满之际,质权拥有者并不具备自主处理权力,只能援引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审理后,依循司法拍卖流程进行处理。
然而,若
债务人违背
债务约定,
债权人有权自行处分所
质押之物。经依法定程序,债权人得以将此项资产折现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
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
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