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交通事故未导致人员受伤,则通常无需对
误工费用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若
无责方为营运性质主体,仍有权请求支付误工损失。具体误工期限应依据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加以认定。若受害者由于伤害导致身体残疾而无法正常工作,误工期限可计算至
伤残鉴定前一日止。对于拥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受害者,所发生的误工损失将根据
当事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结算;若受害者缺乏固定职业与收入,则需按照其近期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予以测算;若受害者无法提供
证据以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则可参照向受理该案之法院所在地区域内同种或类似行业上一个财务年度从业者的平均薪资作为参考进行核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