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倘若任何行为主体有对他人
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情况出现,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消除不当影响、修复名誉、公开诚恳地道歉等。若
行为人对此类
民事责任予以拒绝承担,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通过在各类媒体平台上发布公告或公开发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方式来进行
强制执行,且所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诽谤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他人
人格权的
犯罪行为,若行为人最终被判定为诽谤罪成立,则根据前述法律条款,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消除不当影响、修复名誉、公开诚恳地道歉等。若行为人依然拒绝履行此类责任,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
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要求行为人承担所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此,诽谤罪的受害者有权向行为人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因诽谤行为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包括
精神损害赔偿等。
如若行为人仍拒绝赔偿,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要求行为人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