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
肇事逃逸导致他人轻度损伤一般无需追究
刑事法律责任,仅采用
行政拘留及行政
罚金等相应法制制裁手段即可。在该种情况下,
非机动车辆的
逃逸并不构成
犯罪,但需接受罚款和
拘留的惩罚;若致害人的伤害程度已达
轻伤标准,未能归咎于致害方,则涉嫌构成蓄意
伤害罪。对于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逃逸行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应给予涉案人员行政拘留五日以内、罚款壹仟元人民币以内的
处罚。在此基础上,还包括了以下四类情节恶劣需追究
刑责的
违法行为:
1、无有效
机动车驾驶证或虽持有驾驶证但被
吊销或
暂扣期间仍
驾驶机动车;
2、将机动车交付给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已被吊销、暂扣的人行驶;
3、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职责,未达犯罪标准之人;
4、机动车
超速行驶超过法律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