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能够证实夫妻已经进入
分居状态的
证据:
首先,一方在外居住时所签署的
房屋租赁合同;
其次,由夫妻二人共同订立的分居书面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这份协议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不能仅仅凭借
口头协议;接着,一方向配偶发出的分居书面声明,建议采用快递方式进行邮寄并在附注栏中明确标注“分居”字样,同时保存好相关的邮寄凭证,自该份文件邮寄之日起至正式提出
离婚申请期间,均可视为夫妻处于分居状态;
此外,双方之间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也可以作为证明感情破裂且已开始分居的证据;
最后,
证人证言也是一种有效的证据,例如双方都熟识的朋友或亲戚,然而由于
证人与提供证词的一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再加上分居属于夫妻间的“私人事务”,因此单一的证人证言难以被法庭采纳,需要有其他辅助性的证据加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