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
讨债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条件,大致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主观方面,
行为人为
故意犯罪,即明知自身的行为将会严重干扰
公共秩序,但仍坚持施行;
其次,在主体资格上,行为人通常是自然人,且需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再次,客观方面,行为已然实施了诸如滋扰、恐吓、尾随、堵塞大门、破坏财物等一系列行为,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他人日常生活及社会秩序,并且属于情节恶劣者;
最后,行为所导致的实际后果为:公共秩序严重紊乱,以及对他人身心健康及财产利益带来巨大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