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身体上的攻击与
暴力行为,例如碰撞、殴斗以及强行夺取财物等;
其次是语言的
侮辱和伤害,如公然嘲笑他人、肆意辱骂受害者,甚至是给他人取侮辱性的外号;
此外还包括社会交往层面的排斥与孤立,即让一个学生感到自己在社交圈子里被排除或甩离;
另外还有网络空间中的谩骂、恶意散布不实信息及肆意修改受害者的照片等不良行径。
无论是何种性质的组织或是个人,只要察觉到可能会对
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健康构成威胁,或者存在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他们均有权出面阻止、批判或者向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提出揭发检举、
申诉控告。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
行政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居民自治机构、农村社群组织、直接与未成年人群体频繁接触的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成员,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怀疑可能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潜在风险和危机,都必须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的行政单位进行报备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