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
劳动者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虽然
劳动合同是与某一家特定的公司签署的,然而实际为其提供
社会保险服务的却是另外一家公司。尽管这并非个案,但是我们仍需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应当根据员工的应发
工资计算得出,而非
实发工资或者
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缴费凭证的权利。如果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拖欠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无疑是对国家法律和
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举报,并提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已提供服务期间的
经济补偿。
由此引发的
纠纷属于
劳动争议,可通过
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