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基于没有足够依据的原因拒绝进行理赔时,您有权首先尝试与其进行友好磋商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如果经过多次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可以考虑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径直向国家保监会提出投诉,请求其责成该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相应改进和修正;
2、您还可以主动寻求双方共同信任的中立第三方机构协助调解,以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3、若您在签约合同时已经明确
仲裁条款,则可依法向该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裁决;
4、契约签订后,有两年的
法律追诉期。若您
逾期未采取任何行动,可能导致权益丧失,因此建议您在请求受理前,务必充分运用好这宝贵的两年时间;
5、当然,以上并非所有可能的途经,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