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顺风车”并不符合“互助合乘”的范畴。当此类行为引发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有权援引其免责条款来拒绝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然而,对那些将营运车辆按照非营运车型进行投保的情况,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确实有权利拒绝
赔偿相关损失。但是,我们仍然建议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积极研发新的保险产品以满足
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