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盗窃罪的
刑罚裁量及
减刑事宜,其具体的宽宥程度与所处的实际刑期以及案件的恶劣程度紧密相连。通常情况下,倘若被告人在狱中积极改善自身行为表现,展现出深刻的悔悟之情,那么便有可能通过相应的减刑程序实现提早出狱的愿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那些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若能够严格遵从监狱纪律,接受系统化的教育改造,切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意愿,或者还有其他
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减刑之后的刑期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