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对于
被拘留者,若其行为被视为需要
逮捕,则应在
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如遇特殊情况,提交审批的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具体为一至四个工作日不等。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审批时限甚至可能延长至三十日之久。因此,当
刑事拘留期限达到三十天之际,公安部门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嫌疑人进行审查并
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
刑事拘留满三十天并不代表着必定会被逮捕,而是公安部门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利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最终是否批准逮捕仍需由人民检察院来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