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贷款申请者并未将借款应用于与配偶共同营造和维持的家庭生活,那么此笔负债无疑应被视作其个人负担,而其伴侣在此承贷过程中不必承担还款义务。
2.然而,若贷款申请者将款项支出在与配偶共同营造和维持的家庭生活中,则此种情形理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
债务,且应由夫妻间所有的共有资产作为偿付来源。
3.若存在夫妇其中一方试图籍贷款之机隐匿、转移、变卖、损坏、耗尽
夫妻共同财产,或涉嫌捏造、虚构
夫妻共同债务以图侵害另一方
财产权益的情况,在他们
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方有权比其他一方得到更少的份额或是根本不分得任何财产。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察觉到上述行为,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
起诉,提出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所涉及的
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虽然只有夫妻一方签名但在事后予以认可,以此达成的债务。2.此外,在婚姻关系仍然保持期间,夫或妻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而产生的负债。3.再者,若是夫或妻在婚姻关系仍然保持期间,存在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然
债权人能够提供有效
证据证明此项负债系用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亦属于共同债务范畴。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