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明确条文,被广泛应用于
刑事司法程序之中的
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即
取保候审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无法逃避审判过程中,仍能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法律援助。若被取缔此项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未曾违反任何取保候审的标准与准则,那么
解除取保候审便意味着其所受的强制性限制已被解除,可视为该案件已告终结。
然而,倘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恪守规定,则有可能面临
保证金被没收、需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等惩罚,甚至可能被变更为
监视居住或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因此,解除取保候审与否并不能直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而主要取决于被取保候审者是否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
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