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那些已经被判定为受到
管制处罚的罪犯们,在执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行政
法规的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严密监管,并且还需依照执行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则报告自身的行为及活动状况。因此,对于那些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资格但最终仍被判决管制的
犯罪分子而言,他们需要按执行机关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报到,同时还要严格遵守上述所有的规定。关于身份报到的具体地点以及相关要求,通常会由执行机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明确规定与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
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