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一经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被依法
逮捕,其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将应继续承担对其进行审慎审查其
被拘留必要性的义务。此项法律制度要求,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正式
批准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须在随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迅速完成对
羁押必要性的深入审查工作,然后依据审查所得出的结论,向司法机关提出释放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合理建议。因此,在
刑事案件中,从
拘留到最终批准逮捕的整个过程,其法定时限应当严格控制在逮捕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