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身为前妻者,被认定为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
近亲属身份,则依法享有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的权利。
然而,关于是否准许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乃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诸多因素。若前妻并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那么她可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例如
委托律师或者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实现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目的。因此,尽管前妻有权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视司法机关的裁决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