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方
当事人之间存有的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当
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偿还
债务时,通常应该收回所持有的
欠条,或要求债务人开具相应的收据,以作为确认和证明债务双方之间的债权
债务纠纷已经彻底解决的依据。
然而,如果债务人未能如期收回所欠凭证——即欠条,亦或是未能令另一方当事人出具明确的收款
证据——即收条,那么该债务人就必须及时保存并搜集可以证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的相关证据,否则将会面临无法预知的法律风险与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
借款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