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承包方对发包方追偿
工程款项未能获得成功且双方无法通过和谈途径加以解决的话,唯有诉诸法律途径来主张并收回
工程欠款。
然而,待
司法程序正式启动后,原告方(此处指承包方)需向法庭提交了一整套全面详实的证明材料以支持其
诉讼请求。为
追讨工程款所需的
主要证据包括:
(1)施工单位之有效资格证书;
(2)工程项目对外招
投标资料;
(3)工程从报建到完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行政许可文件,如规划、国土以及施工许可证等;
(4)明确规定各方
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
补充协议;
(5)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必需施工图纸;
(6)对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原因的官方证明及相关损失证明;
(7)详细记录工程进度状况及施工细节的施工日志;
(8)对于工程量增减情况的详细签证;(9)设计变更引发的所有文件;(10)保障工程品质合格的质量验收证明;(11)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12)工程分项包工状况明细;(13)整体或分期工程竣工结算书等相关文件。以上列出的所有
证据均应是在
诉讼发起之前便已完成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的,因此在整个施工进程中,密切关注各项证据材料的采集、保管工作显得尤为关键。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
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
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