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对于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所适用的惩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以及以
罚金方式进行额外
处罚。若单位在该问题上涉及
违法行为,则将面临
刑事追究,即判罚相应金额的罚金,同时对于该单位中的相关负责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均需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
然而,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需要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收监措施,还需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与法律规定。例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满足诸如存在重大人身安全隐患、有可能干扰
司法程序等收监条件时,法院很可能会决定进行收监处理。反之,若是犯罪嫌疑人符合
缓刑标准,亦或有其他法律条款认可的无需进行收监执行的情形发生,那么他们也就有机会避免被收监。因此,关于是否采用收监措施,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条款来做出全面而细致的判断。若犯罪嫌疑人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不具备缓刑等无需收监执行的条件,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将会被送入监狱服刑。同样地,若犯罪嫌疑人属于
单位犯罪,那么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都有可能被要求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