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若借贷双方事前已经达成共识并协商确定了手续费,且手续费及所产生的利息总和未超出同期银行存款四倍之限额,那么这一行为就属于合法范畴。
然而,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
借贷合同中,如未对利息的支付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或无法达成清晰协议,将被视作无须支付利息。同样地,如果此类
借款合同中明文约定需要支付利息,那么其借款利率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限制性规定,以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
借款人既约定了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
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