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
取保候审人须遵守
取保候审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留在其居住地点(通常为
户籍所在地或长时间居住之地)活动。在此过程中,并未对其自由行动进行严格限制,但若需前往他处,如因工作、学业等正当理由,则必须提前征得执行机关的许可。此举旨在确保被取保候审人能随时接受
传唤,积极配合案件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