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探望子女的权利所规定的次数通常情况下是每月在3至4次的频率之间,即每周大约有一次的探望机会。
然而,此数额并非固定不变,
当事人也有权根据自身需求设定行使该项权利的具体时间与方式。倘若所有相关方都对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那么即应当依照该协议中所明确约定内容执行,无需由法院进行再次判处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