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机动车驾驶员超过法定速度行驶导致他
人死亡,其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
交强险和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呢?
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当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及
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
受害人遭受
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
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
超速并非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
若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向
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提
起诉讼,则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来确定赔偿责任:
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式仍然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