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的上限设定。以下是关于被判
有期徒刑罪犯的
刑罚减免制度的相关条款:
1.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在服役满两年之后才能开始享受
减刑权利。这意味着,从法院做出判决并予以执行的那一刻,才开始计算他们享有减刑权利的起算时间。
2.如果罪犯确实表现出了悔过自新的诚意以及
立功赎罪的行为,那么他将有机会享受一次减刑机会,而且这个权利期限通常不超过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同时,如果现实表现中既有悔过自新又掺杂立功行动的话,则有希望享受到不超一年有期徒刑的一次性减刑。在最优状况下,在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罪犯甚至能一次性减到不超过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果罪犯既重新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也做足了
重大立功之行,甚至可能一次性获得不超出两年有期徒刑的减刑。
3.对于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如果需要再次进行减刑,必须确保两次减刑之间至少有一年六个月的间隔期。同样地,前次所减去的刑期也必须被纳入隔开的时间范围之内。
4.当罪犯出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时候,他们完全有可能跳过上述有关减刑
起始时间及间隔时间的规定,直接受到减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