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如当我们初次与某家企业签署
劳动合同时,若该间公司明确表示其已决定不再与其续约,此时我们享有要求获得
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这也被称为N。而当此份协议在第二次及后
续期间结束之时,若企业依旧决定不再与其
续签,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属于非法终止合作关系,因此,我们拥有向企业索取两倍于原本
经济补偿金额的权利,这个数额被称作2N。另一方面,若企业未能在本应继续履行合约的期限内提前30日通知
劳动者解约事宜,那么企业还需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薪资,以为为代替正式的告知程序。
然而,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仅在劳工与雇主合约尚未届满时便合法解约,或者在没有提前至少30日通知劳动者解约之情況下,才会产生上述情况,若已是合约结束,则无需考虑支付替
代通知金。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