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或者土地征收的相关事务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依据协商约定的内容妥善处理好各项细节事宜。比如,通过依据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置换来获得
安置房屋;当有其中一方(即
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如约履行其所承担的协议义务时,例如擅自将被征收人的置换安置房予以出售,那么另一方(即被征收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