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
立案侦查程序通常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
报案环节,当受害者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察觉到自身所持有的财产被他人未经授权而非法占用,并且该行为造成的损失达到一
定金额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他们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报案申请;
其次是接受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在接收到报案信息之后,将会对相关事件展开初步的调查工作,以掌握案件的基本概况,其中包括涉案财物的性质、数量以及其价值等方面的详细信息;紧接着是初步判断环节,根据前期调查所得出的结论,公安机关将对是否构成
侵占罪进行评估,若经判断确有
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话,公安机关便会决定正式
立案开展侦查工作;
然后是侦查活动环节,在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深入调查,通过各种手段
搜集证据,例如询问目击
证人、调阅监控录像、搜查
犯罪现场等等;
最后是
侦查终结环节,公安机关在完成所有侦查活动之后,将依据所收集到的
证据及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侦查终结的决定,同时将
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
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