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性质上实则为
劳动争议之事项。
首先必须经历由劳动
仲裁委员会进行裁断处理环节。所谓“劳动争议”,其含义是当
劳动关系各方
当事人在行使和履行劳动权利以及承担劳动义务的过程中,因为对相关
劳动法律
法规及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所预设内容产生不明朗看法而引发的纷争。此类争议可分为两类情况:一种是既定权利的争议,即主要涉及到依据现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预先设定内容所产生的争议;另一类则是关于请求新权益的引发的争议,这部分争议主要源自于
劳动条件的制定或调整行为之中。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