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我们需要明确指出,
猥亵罪是无法通过民事和解途径解决的。所谓的“民事和解”,即
刑事和解,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
刑事案件,仅限于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且该等案件应当符合由
民间纠纷引发、并且涉及
刑法第四或五章节中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
犯罪,以及侵犯
财产权益的犯罪,此外还包括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过失犯罪。唯有满足上述条件的案件,才有可能通过“民事和解”的方式,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并获得其谅解,从而争取到检察机关不予
起诉至法院的决定。
然而,对于强制猥亵、
侮辱罪以及猥亵儿童罪这两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行为,显然并非源于民间纠纷,因此,此类猥亵他人的行为无法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获得谅解,而是必须接受依法追究的严厉
刑罚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