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明文规定,确保被
取保候审者的安全,其保
证人务必满足如下所列的基本要求:
首先,该保证人需与被保证人所涉案件完全没有关联性;
其次,其自身需具备充分的经济实力及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
再次,该保证人应享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法
政治权利,同时确保其人身自由未曾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禁或限制;
最后,保证人还需要拥有稳定可靠的居所和稳定的
收入来源。因此,作为保证人,他们应该是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自然人,既可以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也可以是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
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